食药监办[2007]63号
2007年04月0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解决目前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集中申报重新注册审批不及时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2年、2003年获准注册的境内第三类及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凡我局已正式受理重新注册申请的,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重新注册审批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二、在重新注册审批结果明确后,生产企业应当凭新核发的注册证书作为产品合法上市的批准证明文件。
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