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山东省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临床检验水平,解决各地临床实验室管理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拟举办《山东省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没有经过相关培训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包括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部队医院,企业医院检验科、血库、新生儿筛查实验室、产前筛查实验室负责人,服务于临床的独立实验室负责人等。
二、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内的有关内容。
三、培训时间、地点: 待定
四、回执:有意参加会议者,请于2009年内4月30日前将回执通过Email或传真至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324号 山东省立医院内 邮编:250021)。
联系电话:0531-85186408 传真:0531-87906016
Email :sdccl@21cn.com 联系人:邵松
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
2009年3月23日
|